为有用防备因点燃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安全事端、消防事端,实在维护人口密布区域公共安全和人民大众人身、产业安全,削减大气污染,改进居民生活环境,逐渐推进文明城市创立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办理条例》等法令、法规及有关要求,现就阻止和约束点燃烟花爆竹事宜布告如下:
一、凌源市市区内实施烟花爆竹限时点燃,在每年阴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期间能够点燃烟花爆竹,阴历二月初三至腊月二十二期间阻止点燃任何烟花爆竹。
本布告所称凌源市市区规模是指南街、北街、东城、城关、红山街道办事处统辖的区域(包括所辖的社区和村)。
(三)党政机关工作区、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、养老院、福利院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社、电信、邮政、金融等单位;
(五)火车站、高铁站、客(货)运站、主次干道、桥梁等交通枢纽和铁路、高铁、高速公路线路安全维护区内;
(六)出产、充装、出售、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间隔100米规模内;
(七)集贸市场、商场、宾馆、超市、影(剧)院、洗浴、歌舞厅等人员密布场所;
(十一)实施物业办理的小区,在物业企业划定点燃区域以外;没有实施物业办理区域,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划定点燃区域以外;
三、违反本布告规则点燃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中止点燃,并依照有关规则法令、法规予以处分,对典型事例进行曝光。
四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止、阻止违反本布告规则行为,鼓舞大众对违规点燃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告发,违规点燃烟花爆竹告发电线。
六、本布告未触及的别的的事项仍按《凌源市烟花爆竹点燃办理暂行规则》履行;本布告条款与《凌源市烟花爆竹点燃办理暂行规则》不符的,以本布告为准;法令、法规、规章明确规则的,从其规则。